新安热线摘 据报道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,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业中“零负团费”经营模式的治理力度,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。
“零负团费”经营模式一般指旅行社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诱导、欺骗旅游者而参团,然后通过诱导、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,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,其本质是欺诈游客,非法牟利。
旅游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、第三十次会议两次会议审议。在一审、二审中,“零负团费”问题一直是常委委员关注的焦点,草案一审、二审稿也均对“零负团费”作出规定。如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规定: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、组织、接待旅游者;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,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,根据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、部门的建议,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“零负团费”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,对二审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款作出修改:“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导、欺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”“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”。但草案也同时指出“例外”情形,规定:经旅游者要求、双方协商一致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
“接待费用,甚至要求导游交费‘买团’,这也是产生‘零负团费’的重要原因,应当予以禁止。”李飞说,法律委员会经研究,建议增加规定: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;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;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。
此外,草案三审稿对导游和领队的行为也作出进一步规范。李飞说,草案规定导游和领队应“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,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,不得诱导、欺骗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”。草案三审稿还相应增加惩罚条款,规定对导游和领队严重违法的实施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,禁止从业期限长达三年,处罚期未满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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